《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 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的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对泄漏的物料应当及时收集处理。
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成品油码头、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油气排放治理要求。
1、油库、加油站的油气回收综合治理方案须按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权限经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审批后,方可组织实施。
2、为加强加油站油气污染控制,减少油气污染饶民现象,凡加油站场界距离民用建筑物50米以内的均须加装油气后处理装置,处理储油罐小呼吸产生的油气排放。
3、加油站、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工程完成后,要将治理方案和设计施工图报当地环保局备案,并向所属环保局提出验收申请。1、油气排放污染治理装置或设施须通过具备相应资质的相关认证机构的认证。油气排放污染治理的设计和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并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2、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治理改造工程必须在不影响地区油品稳定有序供应的前提下,有计划地分期分批实施,按时保质完成,避免因改造工程安排不当而对社会和经济发展的正常用油造成影响。
3、加装油气回收装置(系统)不得影响税务、计量、消防、车辆安全等性能,所有涉及税务、计量、消防(包括安全距离)、建设、规划、安全运输、安全生产等问题的,按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4、中石化、中石油、中海油系统要按照相关要求制定油气回收治理计划和方案,落实资金,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组织落实油气回收治理工作,并将落实情况报地级以上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及省环保局。
以上信息由专业从事油罐车油气回收检测规定的德航特检于2025/6/28 8:42:18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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