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测原理概述、偏差和干扰
用氮气对油气回收系统加压至500pa,允许系统压力衰减。检测5min后的剩余压力值与国标规定的蕞小剩余压力限值进行比较,低于限制,表明系统泄露程度超出允许范围。
只能用气态氮气进行检测。充入系统的氮气流量超过100L/min会引起检测结果的偏差。
如果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有三次处理装置,检测是应关闭收集单元和处理装置的电源。
如果在密闭性检测之前的24小时内进行过气液比检测,那么密闭性检测结果无效。
电子式压力表存在热偏差,至少应有15min的预热过程,接着还要做5min的漂移检查。如果漂移超过2.5pa,此仪器不能使用。建议使用机械式压力表进行检测。
若油气回收管线上使用了单向阀或者采用的真空辅助装置使气体在系统中不能反向导通而影响整体系统进行密闭性检测时,应设置一段带有切断阀的短接管路。
油气排放治理要求以及油气治理改造防爆要求(一)油气排放治理要求。
1、油库、加油站的油气回收综合治理方案须按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权限经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审批后,方可组织实施。
2、为加强加油站油气污染控制,减少油气污染饶民现象,凡加油站场界距离民用建筑物50米以内的均须加装油气后处理装置,处理储油罐小呼吸产生的油气排放。
3、加油站、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工程完成后,要将治理方案和设计施工图报当地环保局备案,并向所属环保局提出验收申请。
(二)油气治理改造防爆要求。
1、防爆电气改造单位原则上应为原防爆电气制造单位,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制造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的防爆电气企业应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2、防爆电气改造单位应按照《暴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GB3836)系列标准的要求将改造技术文件和改造后的样机送到经国家授权的防爆电气检验单位进行技术文件审查和样机检验,检验合格后由检验单位颁发“防爆合格证”。
3、防爆电气改造单位取得“防爆合格证”后,方可按照《暴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GB3836)等标准实施防爆电气的改造工作。
4、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对加油站、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过程中的防爆、防火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油气回收的执行标准(1)加油站现场检查及油气回收管线液阻、密闭性、气液比和油气回收装置排放控制与限值,现场检测执行《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07)的限值要求。
其中:现场调研、现场检查参见《储油库、加油站大气污染治理项目验收检测技术规范》(HJ/T431-2008)7.1、7.2条款的要求。
油气回收管线液阻、密闭性、气液比限值见《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07).
(2)涉及周界无组织排放监控(环境敏感点的空气非总烃浓度限值)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具体为:《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周界外浓度点非总烃浓度限值以计为40mg/m³(以碳计3.0mg/m³)。
以上信息由专业从事加油站油气回收检测规定的德航特检于2024/4/23 9:57:51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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